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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22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5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浏览:14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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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22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地方推荐,决定选取河北省平山县等102个县(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样本县)开展2022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乡村建设评价作为推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抓手,以县域为单元开展评价,全面掌握乡村建设状况和水平,深入查找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指导各地运用好评价成果,采取措施统筹解决评价发现的问题,提高乡村建设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评价内容和工作方式

  (一)评价内容。从发展水平、农房建设、村庄建设、县城建设等4方面对乡村建设进行分析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评价内容。

  选取部分指标设置预期值(附件3),确定各地每年乡村建设进展目标,逐年提高乡村建设水平。以2021年样本县乡村建设评价指标平均值为基数,对照国家和省级“十四五”相关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参考全国和区域发展水平,合理预期2022年和2025年指标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指标预期值报送我部。

  (二)工作方式。乡村建设评价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开展。部级专家团队负责完成全国评价报告,开展有关大数据分析,分片区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省级专家团队负责调研收集样本县数据并进行研究分析,撰写本省和样本县的评价报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动建立乡村建设评价工作机制,确定省级专家团队,协调地方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对工作进度、质量等进行督促指导把关,对专家团队给予必要支持。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提供样本县所在地级市相关指标数据。样本县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部门分工,具体做好各项工作。

  (三)工作步骤。乡村建设评价包括数据采集、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分析评估、形成评价报告等步骤。省级专家团队要按照评价工作要求,赴样本县采集数据,开展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和访谈,收集乡村建设成效与问题的具体案例,对照本地指标预期值,评估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短板,总结评价成果应用情况,完成本省和样本县的评价报告,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阅把关后,于2022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部。部级专家团队负责对全国数据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完成全国评价报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

  (四)成果应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评价工作情况和成果向省政府报告。要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制定乡村建设评价成果应用工作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完善相关政策,找准补短板惠民生的突破口,加强对样本县的指导,提升乡村建设水平,逐步形成“开展评价、查找问题、推动解决”的工作机制。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2021年乡村建设评价成果应用工作方案报送我部,11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评价范围,全面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工作,建立省级乡村建设评价信息系统并与我部信息系统对接。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地要认真开展数据采集填报工作,与有关统计、公报数据进行比对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样本县及样本县所在地级市在我部乡村建设评价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有关统计数据截止时点为2021年12月31日。各样本县及所在地级市的数据采集、问卷调查、现场调研等工作要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强化培训指导。我部将组织面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样本县和省级专家团队的座谈、调研、培训,对评价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引导群众参与。各地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县域乡村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扩大村民问卷调查覆盖范围,广泛收集对乡村建设的建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乡村建设评价工作。

  联系人:村镇建设司 王凯来 侯文峻

  电话:010-58934518

  传真:010-58933123

  邮箱:czsghc@163.com

  附件:1. 2022年乡村建设评价样本县名单

      2. 2022年乡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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