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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法规“多合一”为营商环境做加法

发布日期:2022-05-31 来源:西部社区网 馨悠柔,城市猎人  浏览:7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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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据8月25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条例》的出台,既是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的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件大事,对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深远的法治保障意义。

在我国,市场主体多元,存有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相应地,也存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部单一性登记法规,这些登记法规针对特定的市场主体各管一片。

以往多部法规规范不同市场主体的登记行为,在登记条件、登记内容、登记时限等方面存有标准不一等问题,且有些规定已经滞后于“放管服”改革的需求,滞后于市场主体的需求。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公平统一的市场环境对公平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法规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整合市场主体登记法规势在必行。市场主体登记本就具有共性基础,整合登记法规也即实现登记法规的“多合一”,实现一套规矩、一个标准管登记,也能对登记法律资源进行优化,增强登记法规的统一性、公平性、普适性,提升登记效能和便利度,为市场主体进一步松绑减负。

登记时限是关乎登记效率的核心内容。原来,各单行登记法规对登记时限有不同的要求,既有当场登记的要求,也有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公司)、20日内(合伙企业)、30日内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等要求。《条例》统一要求当场登记,对不能当场登记的,则要求3日内登记,情况复杂的,再延长3日。这就统一了登记时限,大幅压缩了登记时间,节约了市场主体的时间成本。

在简化材料环节,《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用登记机关多担责、多跑路,信息多跑路,换来申请人少跑路、少折腾,成了法定义务、规定动作。

对于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条例》专门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简化了市场主体退出的流程,畅通了市场主体退出的路径,有助于市场主体的良性代谢,有助于保障市场主体结构的健康。

针对虚假登记、欺诈登记行为,《条例》明确了撤销规则,赋予了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权和登记机关的核查撤销义务,为虚假登记设置了便捷的“删除键”,为相关自然人、法人提供了维权便利。

受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市场主体可能遭遇长时间歇业,但歇业时间过长,则可能触及“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吊销”等制约条款,或可能在年报系统中被异常标记。《条例》赋予了市场主体3年以下时间的歇业权,给市场主体留出了充足的弹性生存空间,有利于市场主体发挥自我调节功能,提高在营市场主体的质量。

《条例》的减负还体现在法律责任上,针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等行为,均规定先责改,拒不改正的,才处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彰显了执法的科学性和人性化。

市场主体登记法规 “多合一”既是对“放管服”改革经验和成果的巩固,也为“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保驾护航。期待《条例》能够落到实处,为营商环境多做加法,为企业负担多做减法。(李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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